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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19 04:49:27 更新来源:产品中心

  在“十四五”规划和“双碳目标”的合力助推下,全国多地纷纷公开发布有关大气污染的综合治理方案。其中,各地在扬尘领域也是加足马力,建立健全堆场扬尘管控工作机制,全方面提升扬尘污染防治水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在“十四五”规划和“双碳目标”的合力助推下,全国多地纷纷公开发布有关大气污染的综合治理方案。其中,各地在扬尘领域也是加足马力,建立健全堆场扬尘管控工作机制,全方面提升扬尘污染防治水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在此背景下,江苏省为落实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强化对堆场扬尘污染的控制,于2021年7月1日公开关于《江苏省重点行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全省重点行业及施工场地,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物料储存、输送、装卸、运输等环节加强扬尘防控,规范防控措施,减少污染排放,还规定包括钢铁、火电等重点行业及港口码头、施工场地等区域都要严格遵行文件中提到的三大管控措施方案:加强物料储存、输送环节管控。加强物料运输、装卸环节管控。建立健全堆场扬尘管理制度。

  该项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加强对重点行业堆场扬尘污染的管控,持续改善江苏省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与此同时,其他各地也积极开展对堆场扬尘管控的各项工作。

  日前,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大众意见。

  此标准规定了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适用于贵州省内所有施工场地扬尘的排放管理,及其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涉及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水利建设施工和堆料场地可参照执行。)

  其中,该标准在对颗粒物(PM10)的监测上也有了明确的数值规定,要求监测点浓度限值为:120g/m3,达标判定依据为:一日内监测点PM10 15分钟浓度均值超过监控点浓度限值的次数2次/天。(注:本限值不适用于施工场地所属行政区域内发布沙尘预警及风力大于4级以上的情况。)

  由此,我们大家可以看到,在对于堆场扬尘的治理上,颗粒物也是一个需要我们来关注的方面。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具体来看对颗粒物等多个参数的监测管控的话,多地早已开发出相应的设备,大幅度的提升了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信息化水平。

  早在2020年3月20日,深圳市就发布了《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的通知,要求逐步加强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切实解决工地扬尘污染问题。由此,基于对城市工地扬尘污染监控管理的需求而设计的TSP在线监测设备应运而生,它有着对多个参数施行24小时在线监测,自启监控设备,实时更新监测数据且成本不高等技术特点和优势,便于推动对空气污染的长效管理。

  再比如,平度市城乡建设局为逐步提升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能力和水平,也采取了多项措施:鼓励扬尘监测设备与喷淋与雾炮等设施的联动;实现超标预警、远程控制与自动降尘;实现城区项目建筑施工工地扬尘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设备“两个全覆盖”,提高了建设施工现场精细化管理水平。

  在提升科技监控手段的同时,平度市城乡建设局还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暗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检查力度。

  可以说,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打赢防治污染攻坚战的必要手段。

  例如,镇江人大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的《镇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中就有提到相关的处罚措施: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毫无疑问,为提升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水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态度将对促进全社会大气污染治理起到积极作用。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双碳时代”的到来,让中国生态环境产业迈入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新阶段。全社会聚焦堆场扬尘重点行业,坚持精细管控、做到执法严格,建立健全堆场扬尘管控工作机制,利于全方面提升扬尘污染防治水平,加快打赢防治污染攻坚战的步伐。

  下一篇:浙江发布关于下达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北京市修订发布《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 206—2023)等三项地方标准

  《江苏省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印发:2023年年底前,各地完成制定专项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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