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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批复!造成5人死亡“8·15”较大高处坠落事故20名公职人员建议被处理

更新时间:2024-01-09 21:17:18 更新来源:竞技宝测速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对菏泽郓城锦绣城E区建筑施工项目“8·15”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的方法》(省政府令第349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取影像、检测鉴定、综合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应急救援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缘由分析和责任认定。菏泽郓城锦绣城E区建筑施工项目“8·15”较大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违章操作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施工总承包单位: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为项目总承包单位。

  3.工程监理单位:郓城县建设工程监理中心(以下简称“郓城监理中心”)为项目的监理单位。

  4.施工分包单位:济宁诚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诚杰公司”),为发生意外事故的12号楼施工实施单位。

  菏泽市郓城县恒源锦绣城E区项目于2020年3月开工,2021年12月因资金问题停工,2023年4月复工。

  发生事故的E12号楼位于锦绣城E区西南角,地下1层、地上26层。事故发生时,施工已进入收尾阶段,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喷涂作业基本完成,计划于2023年9月底竣工。

  2021年8月20日,诚杰公司项目部与王建签订《外墙真石漆工程合同》,将锦绣城E区10号、12号楼外墙真石漆工程(含所有工机具及工机具的维修保养)分包给王建,王建安排苏本学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2021年12月,锦绣城E区项目因资金困难停工,停工时10号、12号楼已完成85%以上工程量,外墙已完成95%以上施工内容。

  2023年4月,锦绣城E区项目复工,10号、12号楼主要进行工程扫尾修补等工作。10号、12号楼外墙真石漆修补仍由王建组织施工。2023年6月,王建因寻衅滋事罪入狱服刑,施工现场财务和施工工具由其哥哥王辉代其负责管理,外墙真石漆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仍由苏本学负责。

  2023年8月15日上午6时20分许,真石漆粉刷班组长苏本学安排郝良福、卞庆军2人进行锦绣城E项目E12号楼外墙外立面真石漆修补作业,安排杨九英、刁建存、景焕玲3人进行锦绣城E项目E12号楼屋面修补作业。

  6时40分许,郝良福、杨九英等5名作业人员在未佩戴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乘坐使用吊篮。

  6时50分许吊篮提升至26层时,东侧工作钢丝绳断裂,吊篮倾覆,在吊篮旋转、倾覆过程中5名搭乘人员先后从吊篮脱离坠落至地面。

  东侧工作钢丝绳锈蚀、破损严重,呈现大量断丝,已达到报废标准,受力时达到极限承载力断裂。

  安全钢丝绳在安全锁内于夹绳锁块外侧穿过,穿绳方法错误,安全锁无效,无法起到安全保护作用。

  卞庆军、郝良福,外墙真石漆作业人员,违规安装和使用吊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杨九英、景焕玲、刁存建,腻子工,违规搭乘高处作业吊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人员均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党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1)李林,党员,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兼安全股股长,事业编制,负责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公司及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开展房屋建筑行业领域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卢鑫,党员,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负责人、三级主任科员,主持建管科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袁良超,党员,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建管科。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宋义国,党员,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工作。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5)张现金,党员,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任郓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现任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郓城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郑司锐,党员,2023年6月任郓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7)韩承岩,党员,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任郓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局长,现任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8)孟祥岭,党员,郓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9)王先勇,党员,郓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一级主任科员,2023年7月之前分管规划建设科。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10)李虹美,党员,郓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1)张同德,党员,郓城县郓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事业编制。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12)李思华,党员,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13)王英轩,党员,三级调研员,2023年5月前分管产权科(安全生产科)。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4)段文龙,党员,郓城县委常委、副县长。2022年1月至2023年8月7日,分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2023年8月7日后,分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5)马磊,党员,郓城县原副县长,2023年5月9日至8月6日,分管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现任郓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16)张尚伟,党员,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分管建筑市场管理科。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17)田剑峰,党员,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18)季士峰,党员,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工作。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9)任敬陶,党员,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一级调研员,分管工程建设科。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0)王雪尽,党员,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社会事务审批服务一科。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王林豹,党员,郓城县政协委员,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持有该公司100%股权,郓城县建设工程监理中心停薪留职职工(事业编制)。责令企业和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与王林豹解除聘用合同;建议其上级党组织对王林豹党员资格不予承认;建议统战部门向政协提出申请,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建议对王林豹在入职、入党、职级晋升、当选政协委员过程中存在失职情形的工作人员,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后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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