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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更新时间:2023/12/17 03:50:54 更新来源:新闻资讯

  本次以公允市价下资产组以最佳用途进行生产经营为基础进行预测,预测期参考申银万国行业分类中的电力设备一电池一锂电池行业分类,采用行业2019年和2020年度的销售、管理费用占据营业收入比重的平均数据预测资产组未来销售、管理费用,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最低比例要求计算研发费用,未来期间销售、管理、研发费用预测如下:

  本次评估先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的基础上测算折现率,再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R)。

  上述 WACC 计算结果为税后口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一资产减值》中的相关规定,为与本次现金流预测的口径保持一致,需要将 WACC 计算结果调整为税前口径。本次评估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 36 号一资产减值》(IAS36)中提出的迭代法确定税前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迭代法假设采用税后折现率折现税后现金流量的结果与采用税前折现率折现税前现金流量的结果就应当是相同的。因此根据税后折现率折现税后现金流量的计算结果以及税前现金流量,可倒推出税前折现率。

  根据会计准则,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本次评估考虑印花税、产权交易费用、中介服务费。

  综上分析,基于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变化、资产状态变化及股权交割事项无任何进展,本次减值测试在评估假设、评估方法、资产组未来现金流的确认上均与2020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如下:

  因评估方法不同,故在未来收益预测的主要数据的选取上也不同。2020年的收益预测数据主要参考企业历史正常生产经营年度的经营数据,根据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变化、资产状态变化以及行业情况变化做出调整。2021年的商誉减值测试因采用收益法计算包含商誉资产组的公允市价,从主要市场(最有利市场)中市场参与者的角度确定评估对象的最佳用途,并考虑其对评估对象未来收益预测的影响,故收益预测数据以企业现有的资产状态为基础,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行业数据。

  2021年初进行2020年报时,公司与瑞鸿锂业的股权交割仍在持续中,按照未来股权转让收入测算了商誉资产组未来现金流,判断未发生商誉减值,同时智航新能源计划在与江苏瑞鸿锂业有限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股权交割过渡期委托代加工合同到期后恢复自主生产经营。2022年初进行2021年报时,企业自身经营情况持续下行、股权交割事项无任何进展,公司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未来股权转让收入测算了商誉资产组未来现金流的基础已发生变化,故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收益途径下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测算了资产组未来现金流,并计提了商誉减值。

  综上所述,公司在2020年度未计提商誉减值、在2021年度计提商誉减值,不存在利用商誉减值进行跨期利润调节、规避2020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

  (2)了解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与管理层就商誉减值测试的基础进行沟通,对聘请评估专家重新进行商誉减值测试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4)与管理层和评估专家就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方法、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进行充分沟通;根据行业情况、发展趋势、历史数据等资料分析、复核评估报告涉及的主要评估参数和评估方法的合理性;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2018年至2021年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测算2016年收购智航新能源形成商誉是否存在减值,并聘请具有证券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商誉减值情况进行评估。由于智航新能源资金问题、产品结构及发展方向调整,2018年该商誉出现减值迹象,公司按智航新能源未来产品收入、成本预测了资产组未来现金流,并计提了商誉减值准备;2019年、2020年末公司按照已经签订并开始执行的《智航新能源公司股权出售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按照未来股权转让收入测算了商誉资产组未来现金流,判断未发生商誉减值;2021年,由于股权转让协议执行情况无进展,公司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已对交易对手提起合同仲裁,按照未来股权转让收入测算了商誉资产组未来现金流的基础已经发生明显的变化,故根据真实的情况,按照收益途径下资产组公允市价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测算了资产组未来现金流,并计提了商誉减值。故公司2020年度未计提商誉减值、在2021年度大额计提商誉减值主要是客观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存在利用商誉减值进行跨期利润调节、规避2020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

  6、关于应收账款。年报显示,你公司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14.63亿元,坏账准备余额8.97亿元,其中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10.40亿元,坏账准备余额8.35亿元,计提比例80.27%。

  回复:公司业务分为化纤板块和锂电池板块两部分,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变化趋势分板块分析如下:

  2018年至2021年营业收入中化纤板块收入占比平均在90%以上。智航新能源收入占比很低,但是智航新能源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平均在70%以上,且多数产生于2018年前,该部分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比例高。

  2018年至2021年化纤板块应收账款余额占化纤板块营业收入比例比较稳定,化纤板块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的变动趋势相对稳定。

  (2)了解化纤行业上下游市场行情,并与企业的购销价格进行对比,确认是否符合市场情况;

  (4)检查与收入确认有关的依据包括业务合同、发货单、发运单、发票、客户收货记录、收款记录及催款资料等,检查了与销售有关的会计记录;

  会计师觉得:由于智航新能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多数产生于2018年前,该部分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比例高,剔除智航新能源公司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余额后,尤夫股份公司化纤板块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变化趋势具有合理性。

  (2)请说明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较高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并结合公司收入确认政策,说明销售收入确认是否谨慎合理。

  回复:报告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主要在智航新能源公司账面,智航新能源公司应收账款多数产生于2018年及以前,2018年公司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如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①本公司将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且占应收款项账面余额10%以上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本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项测试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②如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应收账款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以账龄为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存在显著差异,本公司对其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原因为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公司锂电池下游客户回款期延长、回款困难,管理团队对智航新能源主要客户进行了走访及对账催款工作,但款项回收的效果并不理想,按照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单项计提了较多的坏账准备,因此导致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较高。

  根据以上与同行业公司账龄分析法和坏账计提比例的对比结果,智航对单项客户计提坏账准备与同行业存在一定差异。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本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本公司识别合同中存在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考虑了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对于合同中的每个单项履约义务,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公司在相关履约时段内按照履约进度将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履约进度根据所转让商品的性质采用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则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将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本公司考虑下列迹象: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包含转让商品的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客户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商品控制权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时确认收入。

  公司产品销售收入严格按照收入政策来执行,但从同行业类似上市公司的新能源板块的客户结构来看,智航的客户群体与这两家公司相差很大。智航所生产的动力电池组主要集中运用于物流车和专用车领域,除新能源领域外并没有涉及其他储能和3C市场,虽然前期与大连一汽客车、中植汽车、舒驰客车等企业形成合作,但下游客户结构总体上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最终导致回款困难,但公司的销售收入确认符合收入准则要求。

  (2)通过企查查等了解债务人基本资料,包括注册资本、所处行业、资信状况、信用状况等;

  会计师认为:由于国家对锂电池行业尤补贴政策的大幅调整,导致公司子公司智航新能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除2018年有少量业务外,近三年没有正常经营,前期销售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长期不能收回,形成大量坏账,导致智航新能源对这些应收账款高比例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同时,由于智航新能源处于停产状态,与同行业不具有可比性。除智航新能源外,如前所述,尤夫股份公司化纤板块的应收账款余额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且趋势稳定,化纤板块的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销售收入确认谨慎合理。

  (3)请列示说明应收账款前十名欠款方的以下情况:形成原因、形成时间、交易内容、销售金额、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以往年度减值计提情况、交易货物流转情况,以及欠款主体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及潜在关联关系,并核实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

  经过对应收账款前十名形成原因、形成时间、交易内容、销售金额、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以往年度减值计提情况、交易货物流转情况的核实,相关交易均为真实交易,相关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获取与应收账款相关的诉讼资料、评估报告等,了解管理层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依据,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3)了解前10名欠款方身份背景、业务范围,查询相关诉讼资料,核查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属于关联方销售;

  (4)对应收账款欠款人进行访谈、函证等审计程序,以确认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完整性;

  会计师认为:公司前10名欠款方欠款时间多形成于2018年及以前,均属于智航新能源销售客户。会计师在2018年年审时,除对2017年销售、2018年期后退回收入进行的调整外,通过现场访谈等对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及发生额进行的核实,未发现不真实交易、未发现欠款方与尤夫股份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7、关于在建工程。报告期内,你公司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金额1.66亿元,其他减少金额0.31亿元。请说明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预期,并说明报告期结转固定资产的依据、其他减少的原因及具体明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本期在建工程转固五个项目:锅炉超低排放节能改造项目、E5线原位聚合阻燃技改工程、东厂环保零直排雨水管网改造工程、科技环保零直排雨水管网改造工程和生产废水预处理设备,工程情况如下:

  本期在建工程减少系智航新能源“三期高性能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该项目于2017年开工,2016年12月,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价格22,000.00万元,华泰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江苏龙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公司”)为该项目的下级分包方。

  2020年4月,华泰公司诉智航新能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案号(2020)苏12民初59号),华泰公司诉求为:支付工程款8,729.28万元。在诉讼过程中,聘请江苏华强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评估,鉴定造价为6,909.87万元。2021年11月5日法院判决,智航新能源应支付华泰公司6,516.88万元,已支付900.00万元,剩余5,616.88万元。华泰公司上诉时仅主张其自行施工部分,龙江公司建设施工部分由其自行主张。

  2020年8月,龙江公司诉智航新能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案号(2020)苏12民初173号)。2022年4月11日法院判决,智航新能源应支付对方3,297.47万元,已支付977.26万元,剩余2,320.21万元。公司作为期后调整事项对2021年年报进行了调整。

  综上所述,华泰公司和龙江公司合计未付工程款为7,937.09万元。智航新能源于2019年根据工程进度暂估挂账应付账款11,050.89万元,差额为3,113.80万元。故冲减在建工程3,113.80万元。

  (2)检查在建工程立项资料,对在建工程进行盘点,了解工程进度,投资情况,并确认账面挂账是否完整;

  (4)检查与固定资产运营相关的生产资料的投入情况,以获取在建工程转固时点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尤夫股份公司报告期结转固定资产的依据、其他减少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8、关于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年报显示,你公司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5.02亿元、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0.24亿元。请说明相关产权证书尚未办妥的主要原因,后续办理是不是真的存在实质性障碍,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9、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报显示,报告期末你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0.71亿元,其中因可抵扣亏损形成金额0.45亿元。请说明由可抵扣亏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应主体的经营情况,未来期间是否能产生足够的应纳所得税额弥补亏损,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是否合理。

  期末可抵扣亏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应主体有2家,分别为母公司尤夫高新和子公司湖州尤夫工业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工业”),截止2021年末各主体对应的可抵扣亏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如下:

  尤夫高新期末的可抵扣亏损包括2020年形成的19,755.77 万元,2021年形成的9,644.46万元;尤夫工业期末的可抵扣亏损均为2021年形成的。

  尤夫高新公司主要产品为涤纶工业丝。涤纶工业丝广泛应用于轮胎帘子布、输送带帆布、浸胶线绳等橡胶骨架材料,蓬盖布、广告布、屋顶材料、膜结构等PVC涂层织物、阳光面料、土工织物、过滤材料、汽车安全带、吊装带、紧固带、捆扎带、缆绳、缝纫线、各种管材、网类织物等产业用纺织品,最终应用领域广泛覆盖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基础设施及环保、建筑、防护、汽车制造、广告、休闲娱乐等诸多方面。

  涤纶工业丝的上游材料主要来自于石油炼化,精对苯二甲酸(PTA)以对二甲苯(PX)为原料,再经加氢精制,结晶,分离,干燥,得到PTA,即PTA成品。涤纶工业丝的下游应用广泛,下游产品繁多,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线绳缆线、帘子布、灯箱广告材料、输送带等制造业中。

  国内工业丝前四大企业为古纤道、尤夫股份、恒力石化和海利得,产能合计151万吨,CR4为53%,行业集中度有所提升;目前国内的工业丝企业之间分化严重,头部企业产能规模在20万吨以上,其余企业产能均小于10万吨,产能规模小于5万吨的企业占据49.8万吨产能,这部分产能在行业底部的抗风险能力差,低价差可能加速这部分产能退出。

  公司涤纶工业丝业务在国内外市场中拥有一定的核心竞争力。尤夫高新“年产20万吨差别化涤纶工业丝项目”采用了熔体直纺技术,实现了单位生产能耗大幅下降,纺丝效率有较大提升,副产物减少,并提高产品质量及其稳定性。该工艺有效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节能降耗。尤夫高新涤纶工业丝业务的聚合装置的投产,既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公司自有产能规模扩张对原料的需求,又充分利用了上下游一体化的优势,提升了联合研发的空间。加上全资子公司尤夫科技和7000吨浸胶硬、软线绳的投产,公司上、中、下游贯穿了完整的链条,形成聚合一工业丝一产业用纺织品的产业链,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

  尤夫高新现有涤纶工业丝的产能在全球行业内位居前列,产品种类10余种,涵盖200多个规格,规模上的优势,使得公司能够提供差异化服务,提供更加齐全的产品品种,以满足全球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并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

  因尤夫工业一直以来定位为尤夫集团涤纶工业丝板块的一个加工基地,主要为集团加工部分型号涤纶工业丝和有色丝,主要生产流程为从母公司尤夫高新纤维购入半成品切片,加工成涤纶工业丝。尤夫工业生产步骤较简单,传统涤纶工业丝的工艺链是从精对苯二甲酸(PTA)、乙二醇(EG)到聚对苯二甲酸类切片(PET),切片固相增粘再到涤纶工业丝的两步法生产工艺流程,尤夫工业生产环节只涉及传统固态两步法生产工艺流程中的第二步,切片加工成工业丝。尤夫工业从母公司直接采购半成品切片,加工后产品也较单一,仅为部分型号的普通型涤纶工业丝和有色丝。

  2020年度,公司涤纶工业丝板块生产经营基本正常,产销两旺,受行业竞争加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原油价格下跌、汇率波动、海运费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公司涤纶工业丝板块的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净利润较上年同比下降。导致公司经营收益无法弥补期间费用等。

  2020年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公司主要原材料来源于原油的延伸产品,受原油价格波动较大;受疫情影响,市场行情普遍下行,导致原材料较去年降低,再加上去年聚酯原材料产能快速扩张,加剧了原料价格的进一步下降。

  2021年原材料价格涨幅明显,但仍高于销售价格涨幅,故整体毛利率持续下降,属于行业现象。

  基于公司在国内外所处的行业地位及市场情况,公司预计未来能产生足够的应纳所得税额弥补亏损。

  (2)了解尤夫高新和尤夫工业所处的行业,以及行业经营状况,行业周期状况;

  (4)复核尤夫高新和尤夫工业可抵扣亏损以及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过程;

  (5)复核可抵扣亏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财务报表和附注中是否恰当披露。

  会计师觉得:尤夫股份公司可抵扣亏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应主体尤夫高新最近连续亏损2年,尤夫工业首年亏损且金额较小,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地位及行业状况,未来期间能产生足够的应纳所得税额弥补亏损,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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