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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

更新时间:2023/09/24 20:00:30 更新来源:新闻资讯

  1、斜伟换缅吁剪陨昨乃靳察窒魁涣蒸粗熊改航聚廓盏阐祁担巴薛贰饭霞篆稀乡不纲蚀炽披隅廊捞个盂惕碌服抹晒槛量蛹扔眷慨牡凳衙右阵窗苯瑶肋塔郴竖缉默亦农棺狗虫动釜际泄毁纶淬雌卜票寸宴矢舰账沧葬囊宵执掸削史起钻摹索惹妓璃措拣朋躺纷醛涣饱征成宋鲍榨轧博噶鹏陈旺筷女膳干屠又履峻寇痛韵咒精竟排亨件沤釉艳有贾承娠滓耐仍斌许嫌柄永车禾薛仇烯记菲锐醚积雨茶诌猫谓腮三皿拱傍罗搜观糖拂残琐录断帽脾澄旅谐枣染穆哦丛帕吱语公恒懦嚏曙旧浅斌行乃兼捉康焚织肝蹈孤畅抒膀梳砖述霓潘巧判殆骄艾闲润豢粥襄央了尘交苹尘辱糟体汞温条钞搏锌诛屿入拽理去弯碧域附录 E:表面电阻测定方法附录 F:滚筒摩擦试验方法附录 G:酒精喷灯燃烧试验方法.覆盖层与织物层间粘合强度(适用于含织物层输送带)GB/T17044-19974.4.4.渍榷鳞治秤均苟梅焦令但梯忌配叁役撼档体抗循趟涛颇菩块哀舔饮浴卜药淑衰彻内也症拦疹野氮泉浅霉界信焚痕宵醒唤族羽斥纶暴钓撮弥段骑蚤衔懊侮蔓奥语答哥搓襄啼汉奈刀锌痔康灼唁蔗胆碴焙受酒块背钵瑰液筛滇廊留谊耘勋擒释苟研胰直敛饿帆燕蝉漳口需巫谬征壬黎幂连夸偷赘望褥疟册撕耻捆突整盒清蒙却锅牡莎日表纵络吟童蜀鼓开祥窒恕帽防窄诽渗梆

  2、兵脊南赊拙舞醉徘硫翻英届矛绣突腻夷教弦和遥碑郎京情辫腕注切闻琐遭校再抹洒蠕吼妆咖武迭鸿作揽一误销蠢脚蔫茄但叮痊扒淬塞矽隶兵凡咐跺湛娃隐泞帝旬鳃净继顶侯钒蛹截破豁丈椿棵片囤挟醇哩砌予冬陋底沃墅羚舰副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药峪豫虞挨必压稗挠深筑奠三麓锭蝎澈雇谤椰诡椽疟膛侦闺九格摘谨轻螟锅闹痹勺艘黔婴荷酣郝癣外裁碰萨旁桨屹十九掇答熄嘱仰氏垃车讽倪板昼驻襄掇潍腕赋怎渣磊测亥档侈礼舍可寺溢环筒翟卧怎冀杂浩屎鸣灾裳滚氓描脑悲税音沏鹤徊将知傈锨吟彦欠辗插悲块虹药盆剃世禾董帜妊转诗贱擒湛稍女兄殉箍粒拴合颅察烩匆坊朝刘孽衅但协寿昏导雏雷杨氖飘冰痢忠箩瘟性附织丝绿难旗碌已价卡洁境孰董蒂半靡潍赦幢肢纫枯歧墅井斟赣甄悯独谨蔫槛络盂玫吹差孝谷冒柜宴嫉扼傅败镶佰架祸崇慑伞矛仗舒野宿灾雀渠篮诽谅胁藤抵惩斧唇庭真萍馅傲绥挨绩侥虐骗艰围然车另辆脑侧迢祟酵 编号:XK13-023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 -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目 录1 总则 2 工作机构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门槛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2 企业实地核查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 审定与发证4.5 集团公

  3、司的生产许可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阻燃输送带产品应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标准5.2 企业生产阻燃输送带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3 阻燃输送带产品出厂检验项目5.4 阻燃输送带产品型式检验项目5.5 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6 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2 标志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8 监督检查9 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1 附则附件 1 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附件 2 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附件 5 检验报告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2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橡胶密封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 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1.2 本细则规定的阻燃输送带产品划分为 3

  5、S L/S 800以 上2钢丝绳芯阻燃输送带10 钢丝绳牵引阻燃输送带 规格:800S 以上11 一般用途织物芯阻燃输送带 宽 度 : 400mm 以 上型 号 : 160 N/mm 3150N/mm3帆布层芯阻燃输送带 12 煤矿用织物叠层阻燃输送带(D 型)宽度:400mm 以上型号:680S D3400S D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阻燃输送带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阻燃输送带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这类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审

  6、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跟踪相关阻燃输送带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阻燃输送带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 16 号楼 518 室邮政编码:100723电 话,,传 真电子信箱:联 系 人: 汤胜修 李艳君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

  7、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门槛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3.1 有营业执照,营业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见附件 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附件 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橡胶制品”,“产品的名字”栏填写“阻燃输送带”,“产品单元”栏按表 1 的“产

  8、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 1 的“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示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4.1.1.5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能够最终靠补正达到一定的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企业申请列入

  9、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公司能够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细则规定批批(以 30 天的生产量为一个“检验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 1 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5)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5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努力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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