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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疆公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更新时间:2024-03-08 22:13:06 更新来源:企业风采

  4月26日是第十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集中展示新疆尔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4月24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会同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版权局、乌鲁木齐海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公布了自治区2013年度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此次入选的十大典型案件包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类别,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企业未来的发展紧密相关,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及社会影响力。

  2013年8月,请求人王宏林对被请求人新疆某公司侵犯其“农田灌溉用液力调压阀”(专利号:ZL6.1)发明专利权,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查明,被请求人在科洽会上许诺销售该涉案专利,并将涉案产品作为滴灌系统的部件销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5团,涉案金额达20万元。其涉案产品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了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被请求人新疆某公司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本案涉及发明专利,属跨省侵权案件,有许诺销售、销售和使用三种专利侵犯权利的行为,且涉案金额较大。

  2013年5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线索,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手机市场5楼浙江籍男子李某的商铺及其隐蔽的库房内,查获疑似假冒三星、苹果牌的手机共计1412台,平板电脑2台,包装物及配件450套,民警依法将上述物品扣押。

  当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依法将嫌疑犯李某刑事拘留,经审讯,嫌疑犯李某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被侵权的厂商鉴定,上述涉案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此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价共计26万余元。

  目前,该案件已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至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检查起诉。该案是新疆近年来一次性查获的涉案金额最大、涉及数量最多的假冒三星、苹果品牌手机的案件。

  2012年12月13日,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托克逊县布尔碱博斯坦乡某煤矿查获14卷侵犯“晨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煤矿用织物整芯阻燃输送带,共1400米。经查,该批侵权商品是由郑州市某公司以每米140元的价格销售给这家煤矿,非法经营额达19.6万元。

  2013年2月8日,托克逊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郑州市某公司作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权商标商品的行为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工商部门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于2003年9月获准注册“农佳乐”图文商标,并将“农佳乐”图文组合注册商标作为其经销农资商品的统一服务标识使用于其经销的多种化肥产品包装上,通过以“农佳乐”为统一品牌的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经销的化肥产品覆盖全疆各地农资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

  玉某于2009年5月取得第5090036号形似四叶草图案的注册商标,取得第5090037号尔文字“农佳乐”注册商标,该商标与农资公司商标中部的文字(维文)完全相同。上述两商标均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农业肥料。玉某许可他人实际使用时系两商标组合使用,即图形商标在上,文字(维文)商标在下。

  2011年4月,玉某向自治区工商局投诉,称农资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农资公司认为不构成对玉某的商标侵权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与玉某的注册商标相比,农资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在先,并进行了经常使用,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使用中明确注明了经销者身份,其使用行为并无不当。故认定新疆某公司不侵害玉某的商标权。这是新疆法院系统受理的第一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案例5:出口假冒“adidas及三斜杠图形”、“耐克钩形图”商标运动鞋案

  2013年8月12日,霍尔果斯某公司以边境小额方式向阿拉山口海关申报出口一车水泵、电焊条、轴承、沙发。阿拉山口海关通过风险逻辑分析,并综合企业申报情况,下达了人工查验指令。

  经开箱查验,阿拉山口海关发现该批货物中夹带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adidas及三斜杠图形”标志运动鞋、“耐克钩形图”标志运动鞋共计2047双。阿拉山口海关立即开展立案调查。经确权后,认定该批货物侵犯了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

  2013年8月29日,阿拉山口海关依法将查获的“adidas及三斜杠图形”标志运动鞋、“耐克钩形图”标志运动鞋予以扣留,价值人民币102350元。次案是阿拉山口海关开展“国门之盾”行动以来以数重比分析查获的一起案值较大出口侵权案件。

  请求人乌鲁木齐华普永辉工贸有限公司是“一种智能环保生态垃圾房”(专利号:ZL0.X)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2013年5月起,请求人陆续发现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某保温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环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请求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结构、功能等一致的环保垃圾房,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

  经查明,三家被请求人均制造、销售了涉嫌侵权产品,且都分别参与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水磨沟区、新市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的智能环保垃圾房公开招标活动并中标。三家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智能环保垃圾房的主要技术特征覆盖了请求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其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

  据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立刻下达了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处理决定。此案为群体侵权案,且三家被请求人均参加政府采购办组织的招标活动,都具有许诺销售行为,对请求人造成的损失巨大,涉案值达500万元。

  2013年1月7日,巴州若羌县工商局通过举报,与当地公安局联合设卡在一辆红色半挂车上查获一批当事人罗某某欲销往武汉的假冒“若羌红枣”。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3年1月4日,在新疆阿拉尔市当地农民手中以10元/公斤的价格收购红枣3.3吨,以4.6元/个的价格购进330个标有“若羌红枣”的纸箱做包装,准备以18元/公斤的价格销往武汉,货值金额共5.94万元。

  经商标权利人若羌县供销合作联合社若羌红枣管理协会确认,罗某某销售的红枣属假冒“若羌红枣”注册商标的商品。2013年2月,巴州若羌县工商局对罗某某作出了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羌红枣”纸箱330个、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针对“若羌红枣”等新疆特色农产品(000061,股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被侵权假冒的现象,工商部门与涉农企业、产业协会及有关部门建立了农产品商标品牌保护机制,强化执法协作,查处侵犯特色地理标志案件,有力地保护新疆特色品牌,维护了农民利益。

  2012年底,作者霍某向自治区版权局投诉,诉称新疆某出版社未经其许可,擅自再版其所著《诸先知列传》一书。自治区版权局认为,出版社对图书进行再版时,应当征得作者的许可,续签出版合同,并向作者支付报酬。

  经调解,新疆某出版社按照重新出版图书的稿酬标准,向作者霍某支付稿酬8.96万元,并向作者书面赔礼道歉,同时重新签订图书出版合同。

  新疆天诚公司是名称为“机械式精量穴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11年2月,天诚公司发现杨某某经营的沙雅某农机修造厂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精量穴播器,遂对在该厂购买的两套精量穴播器进行了公证封存,并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某侵权,杨某某于2013年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委托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确定,鉴定意见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还增加了技术特征,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并不构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合法抗辩理由。遂判决杨某某停止侵犯新疆天诚公司2L2.X号专利权并赔偿新疆天诚公司侵权经济损失40万元。涉案专利专业性较强,关键事实的认定借助了司法鉴定程序。

  2013年2月25日,乌鲁木齐市文化稽查人员在天山区领馆巷查获一个涉嫌兜售盗版音像制品的摊点,决定立案调查,并对涉嫌的音像制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经送审鉴定,认定送审的《李小龙传奇》(维语版)、《芭比公主》(维语版)、《吐鲁番郡王》(维语版)等全部为盗版音像制品。根据两法衔接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处理。

  2013年7月1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阿某犯非法经营罪向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7月15日,天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阿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案件涉及的盗版音像制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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